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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时间:2017-12-28 10:50:06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 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团体、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 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院系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 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以研究所、院系为单位进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 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 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院系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 5 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由主管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 7 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及奖章,授权研究所、院系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各单位应将获评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校发学字〔201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