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秩序及学生权益,帮助和引导学生遵循“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教育法和教育部《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文件条例和本培养单位培养方案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服务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明礼修身、诚实守信、成为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按照中国科学院及本所的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在导师指导下勤奋学习、团结协作、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工作方法。
第三条 践行科学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勇于创新,争取成为导师学术技术团队的助手和骨干,争取为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争取在专业领域取得学术技术创新的成绩。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
学业经考核及毕业答辩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正当权利;
(二)按照单位培养方案和导师培养计划参加有关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相应指定的教学资源和设备;
(三)按科学院和培养单位的资助计划及研究部的规定,申请设立的有关各类奖助金;在研究生部及导师指导下,申请政府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合法资助计划;
(四)在遵守法律和履行预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教育基地园区内组织和参加学术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学术思想自由,学术观点探讨的权利;
(六)对培养单位给予的奖励和处分或者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辩;申辩无果可向培养单位、教育行政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对培养单位、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可提出行政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培养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二)尊重学术传统,遵循学术规范、遵守科研职业道德;
(三)按照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导师的培养计划,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接受导师小组的指导,主动向导师报告科研工作情况
和学术思想动态,履行获得奖助金的相关义务;
(五)尊重及维护导师及培养单位的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爱护工作设备器材及公共财物;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研究生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在学守则
第六条 研究生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人文素质,尊敬师长,提倡团队合作奋斗精神,养成良好的作息规律和健康积极的学习生活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本单位研究生(硕、博)培养方案及导师的培养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主修环节及规定学分考核。
第八条 参与学术研究和技术发展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途径。研究生应当参与导师建议或指定的科研课题,应定期(一般为每月或每周)主动及时地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以及学术思想动态,每学期向导师提交正式书面科研报告,接受导师小组的指导,积极地参与学术团队互动,争取为学术技术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学术贡献。
第九条 遵守研究生部的统一管理程序,履行好相应的手续。积极参加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学生活动和培养计划规定的主修环节相关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须向研究生部请假。
第十条 遵守国家及培养单位的知识产权规定;获取科研资料应遵循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擅自传播扩散导师团队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资料;成果公开或论文署名发表应事先征求导师团队同意。不得擅自对外传播和泄露本单位技术研发信息以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爱护使用的科研器材和实验室公共财物。科研设备等出现事故或不能处理的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导师或实验室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澄清责任和维修。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更换实验设备。毕业离所时应办理本人负责使用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移交手续,经导师、所在部门和研究生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仅当导师指定科研工作需要与外单位合作并经导师批准及向研究生部请假备案,研究生可以到合作单位参与相关科研工作。未经导师批准及研究生部备案,不得脱离培养计划擅自联系到外单位实习或打工。
第十三条 研究生享有勤工俭学的权利。培养单位鼓励研究生以勤工助学方式参与本所导师组织的专业相关科研项目工作。在培养单位以外的勤工俭学活动应当是在学生假期或业余时间进行,以不耽误预定培养计划和主修环节及科研工作为限,并须向研究生部报告履行备案手续并承担在外期间的相关社会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故意违反培养计划或违反考核规定者,视为考核不合格。拒绝导师指导沟通或不按照培养计划参与安排的科研课题者,暂不记相应主修环节学分成绩。未经导师批准或未履行向研究生部报告(请假)备案手续,擅自缺席导师或研究生部组织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或正常学习工作时间擅自外出实习打工者,学年记录中按旷课处理。蓄意违反知识产权规定和违背科研道德者将按照有关管理条例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学生报考研究生时应明确报考的方向及其导师,经初试、复试选拔合格者,在入学三个学期内,可申请更换相近专业领域及导师。更换研究方向须本人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在有本单位候选方向导师接收情况下,经研究生部及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准予办理更换事宜。对于不愿意接受导师小组学术指导或科研安排的学生,若经充分沟通协调无效,导师可视情况将其退回研究生部;学生因特殊原因也可以申请自修,其毕业资格由学位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学业引导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部请假备案。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备案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 因疾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春季二月底三月初;秋季八月底-九月初)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研究生部说明理由并备案。
第二节 学业引导
第十九条 按照本所研究生培养方案,学生在预定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三年;博士生一般为3到5年)内须完成各主修环节,经综合考核、论文答辩合格方能毕业。硕士和博士培养方案流程图分别见附一和附二。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业完成情况,毕业可分为正常毕业申请学位、答辩通过后先毕业延期申请学位、延期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代表培养单位行使日常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组织考核与学年考评记录、公共事务组织与服务工作。涉及培养方案计划之外的事宜,学生须向研究生部请示、报告,研究生部予以备案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照培养计划正常学习和工作的研究生,导师认定或建议,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将按时发放助学金。对于参加导师指定课题科研工作的研究生,导师还将根据经费情况和学生的参与方式发放一定额度的科研津贴或奖助金。此外,培养单位鼓励研究生以勤工助学方式参与本所组织的专业相关科研项目工作或者教务助理工作。对于故意违反培养计划或违反考核规定,或未向导师报告未经研究生部批准无故旷课或擅自脱离本所外出打工者,经导师建议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停止发放其全部奖助金。
第三节 主修环节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主修环节包括基础课和专业课、指定的科研工作、科研进展报告、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等等。主修环节及相应学分具体按照本所培养方案和导师教务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应参加导师指定或建议的科研课题项目。如属导师与外单位联合项目须异地工作者,须经导师推荐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拒绝参与导师指定科研工作或工作时间擅自外出打工或脱离导师培养计划擅自在外打工者,不记相应主修环节成绩;故意违反单位培养方案,可视为综合考核不合格乃至取消毕业答辩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包括能力考核和资格考核。考核按本所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导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学生应该按照本所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导师培养计划完成基础课程及主修环节的相应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条件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补修、重修、留级、延期、推迟毕业等情况,按科学院研究生院和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因故需要推迟培养计划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当年综合考核不合格。明显表现没有科研能力和科研进取心的,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应终止学习,作肄业处理。
第四节 请假、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确因特殊事由需本人请假去专门处理时,须提出事假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期满,到研究生部销假,续假应办理续假正式手续。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探亲请假。出国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病不能坚持在本所学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导师同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本单位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所,单位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所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所规定处理。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单位提出复学申请,复查合格后复学。
第三十条 对于违法、违纪和考核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办法处理乃至令其退学。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所培养方案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主修环节,德、智、体方面达到本单位研究生(硕、博)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本单位研究生(硕、博)培养方案中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颁发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颁发证书。
第五章 教育基地园区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成都分院教育基地内参加、成立学生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基地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基地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教育基地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单位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关于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
[说明]:本手册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